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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讼争土地是资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转让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城市》和《》的强制性规定,故转让行为无效。2、虽然《》规定...
1、讼争土地是资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转让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城市》和《》的强制性规定,故转让行为无效。2、虽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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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就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常见现象。实务中,更多的则是先进行转让,再由划拨土地的受让方直接与政府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依此可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未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可以通过效力补正。此种情形,符合合同效力补正原则。
无效。划拨土地使用权是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才能转让的,未经批准就擅自转让的,应当认定为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可见属于划拨土地的,之前一定要办理出让手续。
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批准的行为无效。划拨土地转让应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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