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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工作遭到公司里面的员工的胁迫,能够向公司提议辞工和赔赏吗

2022-07-05
劳动者依法辞工,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体能够分为如下两类: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提议辞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限定辞工,不需要用人单位认可与否,到时间就能够离岗,不影响薪水结算和解决相关手续,只是无经济赔偿。 二、因用人单位犯错而辞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限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按 第三十八条限定辞工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任意能够去职,用人单位应当按 第四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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