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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还清贷款房屋的分割问题

2025-01-27
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需根据房屋购买时间区分两种情况: (一)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还清的房贷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产与房贷应一并分割。 (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这种情况下,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 如果是于婚前付款买房一方名下,那么离婚时,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归婚前付款买房一方,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婚前付款买房方给予补偿,同时尚欠的房贷也由婚前付款买房方承担。 2. 如果是于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欠的房贷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房产与房贷应一并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应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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