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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药监部门履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查检验药品和医疗器械;...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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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药品准则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换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换生产批号的; (三)超出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手续和容器未经准许的; (五)私行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准则限定的。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准许证明文件、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组织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三)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附表4),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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