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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履行以下告知义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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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有公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2、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3、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办理信用卡的工资收入证明等; 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复印件应该有明确的公司名称、个人信息;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8、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最好有原件。 9、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10、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1、录音录像(如:打考勤卡的时候拍个视频,其中有自己和同事刷考勤卡的过程等等) 12、上医院开病假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条规定了缔约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在缔约前所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在合同法上,把缔约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履行义务称之为“缔约前义务”或“先合同义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双方仍然需要向对方履行的义务则被称之为“缔约后义务”或“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往往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衍生出来的,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前如实告知有关信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谈判、协商中)对对方未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等。《劳动法》总则中没有“诚实信用”原则,在有关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中也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对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但一些地方法规却对此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8条就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8条对此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其他如北京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等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也都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不仅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情况,而且对告知具体内容要求以及告知形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防止用人单位的欺诈。同时,为公平维护用人单位正当权益,也赋予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基本情况,以便用人单位能够招录到其最需要的人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是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对《劳动法》不足的完善。它不仅在总则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在缔约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要求劳动者如实提供基本情况的权利。这对于确保劳动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能够协商一致,作出真实意思表示,防止欺诈和产生误解,公平维护双方正当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关于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一)、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四)、向劳动者公示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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