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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
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翻建房子或在已批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相关规定,建房者需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 提交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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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当集中,节省耕地的原则,对生产队、大队、公社所在地和农村集镇的社员住宅、社队企业、道路建筑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社队经济和社员收入情况,逐步建设。农村各类建筑,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和闲置宅基地,不占耕地。凡不按规划和未经批准在集体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要限期拆除,拆迁费由房主负担。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人民政府,现以宁波市为例说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含村民申请建房条件)(七)其他规定1、离婚户申请建房的规定。按以下不同情形确定:原有住房(包括经审批、继承、赠与和调剂等形式而得的农村住房)的农村村民,离婚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建房(包括重组家庭)。离婚三年后申请建房的,在捆绑政策(2003年10月21日,下同)实施前离婚的,按现有房屋面积计入审批面积;在捆绑政策实施后离婚的,按离婚前原有房屋人均面积捆绑计入审批面积。对于捆绑政策实施之后经批准取得宅基地的离婚户,再次申请宅基地时,不仅要与其原配偶捆绑,而且须与其父母或子女捆绑。原无住房的农村村民,离婚后三年内申请建房的,双方家庭可申请建房面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离婚前家庭可申请建房面积(包括重组家庭),具体面积按离婚前家庭原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平均分摊,并且每户家庭最高不得超过建房面积双控标准。2、部分家庭成员已实施拆迁安置的对象申请建房规定。部分家庭成员在本区已实施过拆迁安置,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住房困难家庭低限安置标准的,允许未曾实施拆迁安置的家庭成员在其户口所在地按规定申请建房,已享受的安置面积(包括靠扩档等面积)予以捆绑。如户口所在地已经或正在实施整村(含整个自然村)拆迁的,以及户口已迁到实施过拆迁安置家庭的,停止审批建房。因此,离婚后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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