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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农村自建房规定

2020-03-21 1,22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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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潮州出台新规:村民自建房层数不得超过4层,高度不得超过15米。
法律依据
潮州市人民政府《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建设城乡村(居)民住宅(以下简称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新申请的宅基地用地建房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的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及潮安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城乡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 (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实用、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统筹城乡村民宅基地用地。 第五条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城乡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压生态保护红线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和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区域。 第六条在城市(镇)建成区内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在城市(镇)建成区外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行建设。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乡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但对城乡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城乡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容积率:不大于3.0;2.建筑密度:不大于35%;3.绿地率:不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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