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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规定

2020-02-17 57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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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建房政策原则上是只能利用旧址旧村,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之后的建房申请流程,与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流程基本一样,但是在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核成功后才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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