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参照工伤标准,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
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者必须赔偿。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能,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主体资格不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对于赔偿金额及双方承担比例, 4、我擅长办理此类纠纷。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两者的概念不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0人已浏览
341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9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