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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2022-03-08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劳动合同终止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如山东省对于2002年1月26日前单位招用的职工,合同期满终止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超过12个月。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本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不都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有限制条件的。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是有规定的,本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你的单位给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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