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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
国家规定开发商对外出售房屋时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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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文所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承购人就转移在约定时间内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及商品房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商品房价金等事宜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向消费者预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给预购人。 4、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7、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一、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必须具备“五证一书”,并在预售或销售现场公示:(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明确说明商品房位置、装修标准、竣工日期、公共面积分摊等情况。 三、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必须签订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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