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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二手房交易中的“一房二卖”风险?

2024-11-18
对于一房二卖的争议问题,我们应当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进行妥善处理。首先,当出卖方先后来到两个完全独立且没有关联的购买者之间,与其签署了了两份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完成了相关的房产转让登记手续之后,应当将这种情况视为第二个购买者已经履行了所有的合同条款与义务,他也已经获得了合法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在此类状况下,两个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因为第二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已经依次结束,第二个合同中的购买者也已经实际占有并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这两位购买者所享有的权利和诉求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第二位购买者由于其债权已经得到充分的实现,他已经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所以他所享有的是基于该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相关法规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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