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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后法院查封的的相关法律是怎么样的?

2022-08-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也就是说,想要获得房屋,需同时满足已订立合同、合法占有房屋、依约支付价款且非因自身原因未登记四个条件,而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在实务中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比如在二手房买卖惯例中,很多是约定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后才办理房屋交接的,如此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前提就不成立。 再者,如果房屋过户登记时间没有约定清楚的,则对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就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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