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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在非主干道的适当路段及其周边划定一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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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二)出租、出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三)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四)涂改、倒卖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五)破坏、损毁、擅自拆卸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六)在客运出租汽车车体规定位置外张贴、喷涂广告或者进行个性化装饰;(七)在客运出租汽车车窗上张贴太阳膜、悬挂窗帘或者使用有色玻璃。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与经营服务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二)受理乘客来信来访和投诉,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三)办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四)按照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五)遇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政府或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调度指挥;(六)定期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车辆管理档案和营运资料;(七)与驾驶员签订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制的合同;(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托管、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以及高额承包费,转嫁经营和投资风险。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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