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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签订了不合理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商谈进行完善,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完善相应的条款,对方拒绝修订的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一年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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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比如员工隐瞒另一份劳动合同,与新的公司签订新一份合同,那么该公司知道真实情况后,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未先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也可以据此主张终止劳动关系。 2、新签劳动合同后,给原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 因为员工先后签订两份合同,会给原公司安排工作等带来经济损失,原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证据予以追偿,同时要求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并且,员工辞急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可以是一个月的工资。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雇员不幸离世时,对于其损失的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可能性:若经鉴定确属工伤性质,那么此种情况下,雇主需承担起支付雇员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补助金等相关费用的责任,这些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如果雇主未能按照规定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此时,雇主就需要自行承担起上述费用的赔偿责任;最后,如果经过鉴定,雇员的离世并非因工所致,那么这种情况下,造成这一结果的责任人便需要承担起赔偿雇员相关费用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将会被处以罚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小王跟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平常我们所称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他的那份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经理无权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于小王的聘任书中已基本具备了以上7项必备条款,且小王对聘任书中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一直按照聘任书中的规定进行工作,领取工资,享受待遇。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就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既然聘任书被视为劳动合同,公司新经理在聘任书中注明的聘用期限届满之前,随意解除小王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小王完全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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