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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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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附表16)。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附表17)。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 2、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依据矿山安全法第45条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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