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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六项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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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负责制定银行业监督相关规章制度和方法。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持银行业合法性,稳步运行。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公司的设立、变更、结束及其业务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督,依法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资格。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部控制监督,重视公司管理机制建设和完善,有效防范和解决金融风险。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2)违法事实和证据;(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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