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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加班费是否应该被用人单位采用综合工时制度来确定加班时间

2022-03-02
首先,要看该公司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如果实行这两种特殊工时制度的,加班时间和标准工时制是不一样的。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日正好是公休假日的(如周六、周日),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费;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假期、“十一”假期等)的,要依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均按照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平均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但如果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的,也是有加班费的。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加班没有加班费。如果单位没有申请这两种特殊工时制度,那就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来计算。这样的话,上两天休息一天就存在加班的情况,因为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8小时之外的就属于加班。虽然单位安排上两天就休息一天,但法律规定,周六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但平时8小时之外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是不能补休的,也就是说,单位即使安排补休,也一样要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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