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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分立完成后,如果分立企业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即分立完成后原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企业分立会计账务处理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的方法有这些: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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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的会计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二)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分立企业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分立企业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归属于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分别进入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分立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的会计处理 股东相当于以新股权换旧股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分立企业?贷记?长期投资-被分立企业 三、分立的税务处理
一般而言,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有: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解读: ①对被分立企业来说,分立是企业资本的收缩,是企业净资产(股权)的分割,而不是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因此会计处理上是不计损益的。 而税务处理上,认为被分立出去资产,对被分立企业来说,所得税不再延续,所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同理,对分立企业来说,相当于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了资产。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就是,分立企业的股权公允价,这里笔者认为股权公允价就是分立出去资产公允价减负责公允价,因为分立不可能产生商誉。 “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对于这句话,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仅对分立企业股东)对分立出去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清算之后对剩余财产向股东(分立企业股东)分配,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处理。 ④新设分立就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纳税主体消失,毫无疑问,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后,分立各企业,都是法人,都是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当然不能相互结转弥补。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的一般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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