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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的一般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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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案例中,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公司分立的税务处理还不算特别的复杂。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2、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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