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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税滞纳金的缴纳问题

2025-0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来说,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征用的非耕地则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需要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如果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受让方需要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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