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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发现食品及原料有哪些情形,不得加工

2023-06-12
加工制作是餐饮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餐饮服务者应当检查待加工制作的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发现食品及原料有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6项规定内容的,不得加工和使用。即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使用和加工。因食品具有易腐烂变质、易受污染等特性,受到时间、温度、湿度等的限制,如贮存不当就极易变质或被污染,在微生物的作用下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了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同时因这些食品往往含沙门氏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这类食品、食品添加剂是禁止生产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按要求检查待加工和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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