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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根据国家药监局在2010年印发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厅,大型餐厅,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组织)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厅,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厅,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因此,上述五类经营单位即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7、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9、超出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和包装形式生产加工食品; 10、伪造、变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11、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12、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有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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