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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难以确定具体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将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作...
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补偿,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如果是第一次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现在再次面临拆迁,那么可以按照正常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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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库房拆迁补偿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的补偿方案要根据库房的规模大小、土地的实际性质以及使用情况、仓库的面积、结构类型、年产值和纳税情况、停产停业的时间以及员工的安置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评估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仓库土地的补偿。对于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并据此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 2. 仓库的补偿。根据仓库的面积和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以确定补偿金额。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仓库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仓库员工的安置补偿。拆迁产生的仓库员工停工或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员工经济补偿及安置费用,应当获得补偿。 5. 仓库设备及物料损失和搬迁的补偿。针对设备折旧或搬迁时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物料搬迁的费用,都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 搬迁奖励金。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搬迁或积极配合搬迁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金。 由于拆迁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安置的内容比较复杂,情况也比较多样化,因此需要专业人士介入进行综合资产评估和法律指导。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目前争议的情形分析如下: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 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 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的规定。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 (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2)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对这部分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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