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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2022-09-1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二)采购奢侈品、接受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五)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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