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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应当领取的,自就业服务局为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发放。失业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为其开具的金领取单证,到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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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必须向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报告本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及再就业情况。就业服务局应对失业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委托有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为其开具证明,社会保险凭此证明继续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在其他县(市)实行县(市)统筹。有条件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市州级统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说明本人求职情况的;(七)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八)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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