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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主体错误的处理方式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撤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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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时,在合同中实现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项,当约定事项出现时,劳动者有权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提示:例外情形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用人单位有以上提到的合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果劳动者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是一起因签订引起的纠纷,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因为双方此时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属于因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首先,医院短信通知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通知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该通知行为是有过错的。该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医院是对考试结果出现计算有误,还是开始想签而其后又改变了主意,这都是不应当出现,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其次,医院通知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通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你造成了一定损害。其一是交通费和误工费方面的损失,因为要耽误时间来应聘、来签合同,这一点院方也是承认的;其二是你从辞去工作到再找到工作这段时间内的工资损失,如果没有院方的上述行为,你本来在诊所工作得好好的。综上,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更与我国《》42条第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相一致,因而,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埋单。具体损失多少,你可以起诉到,由法院根据具体损失情况及相关情节来综合衡量,确定你的具体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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