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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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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股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更换。船舶所有者在海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丢失或污损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到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必须立即向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国籍证书的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宣布原证书作废。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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