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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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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风险提示: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汇票的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4.追索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5.追索金额的确定。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再追索金额的确定。(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子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1]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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