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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有追索权,追索权是一种权利,是指在提示承兑或支付时,依法向前手要求偿还票据金额等金额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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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关于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如何的问题,《票据法》第62条、第65条规定了用以确权的证明文件类型和有关的法律后果。其中,对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对其拒绝行为作出说明,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为可能是无理拒绝,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理应由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两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期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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