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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条件下,持票人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1、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跑; 二、承兑人或者支付人因违法被责令破产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承兑人拒...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持票人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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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因此,你们仍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票据责任。
权票据的追索权是指如果持票人向付款人办理付款时被拒付的(主要是银行),向其前手要求付款的权利,这里是要钱的权利,而不是要票的权利。第69条的意思是说,如果最后持票人和票据签发人是同一人的,持票人被拒付的,对票据的其他方没有追索权;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的,对转让以后的所有受让人不能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只能向背书人的前手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节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 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 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 责任。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 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 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 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 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 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 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 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 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 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 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 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 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 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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