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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选择人民调停员是...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途径为二个: 一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是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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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和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权利有所区别。诉讼制度中,对于审判员的确定,当事人无权选择,仅在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与自己或者对方当事人、或者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让相关人员回避的决定,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除申请回避的权利外,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的确立无权作出选择,这也是诉讼制度强制性特点的体现。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非公力救济方式,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基础,当事人对于调解有一定的控制权。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意思处于重要地位,当事人对调解的合意选择授予人民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以管辖权,而该管辖权也可以随时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终止调解的意思表示而消灭。
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方式。在民事案件中,在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基础上,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的官司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在承办案件的法官主持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选择调解的。调解成立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效的调解书不能上诉。调解协议违背合法、自愿原则的,当事人反悔,可以申诉,由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在调解时,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每一条款都应当反复权衡。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管辖人民法院的选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人民法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口头合同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无效。 (2)应当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了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人民法院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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