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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不适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的规定,实行综...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小李所在的保安岗位实行的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向全体员工公示了相关批复,且小李在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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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无论是否超时,法定节假日上班就属于加班,单位应当支付3倍加班工资。超时(超过标准工时制的标准工时)里面,去掉法定节假日的3倍工资以外,其它超时按照1.5倍计算基本工资。综合工时制不存在2倍加班工资的说法,只有1.5倍和3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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