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身份证和相关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十条处分共有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占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除外还有约定。按份额转让所享房地产份额,应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让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由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取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登记物权变动事项统一。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世界摄像摄影网供图 托伦斯登记制度世界摄像摄影网供图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10] (四)三种登记模式的评析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关于您说的不动产登记证这一事情,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需直接逾越《城市房产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规,因为《立法法》第63条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制定地方法规时,不得同《宪法》、行政法规相抵触,无法逾越国家现行的有关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5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304人已浏览
3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