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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土地、房屋、林权、海洋等权利的登记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九龙治水”,多头管理。整合政府职能职责势在必行,而不动产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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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工作安排,主城区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由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办理地点分别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产权交易分中心和城南分中心两个办证中心。其中: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产权交易分中心(位于青羊区西华门街32号)负责受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查封登记业务,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业务。城南分中心(位于高新区锦城大道999号)受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高新区范围内开发企业的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业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国土资源部起草的《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于2015年6月29日审议实施,并于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可以共同申请业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房地产登记信息。国家依法实行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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