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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
《省人口与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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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夫妇已有两个孩子,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允许再生一个孩子:(1)两个孩子中有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妇可以再生(2)再婚夫妇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3)再婚夫妇再婚前没有孩子,另一方已有一个孩子,双方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4)夫妇是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法律规定的五国家庭法规定的情况。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一方定居,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村里5年以上,所生子女按照相关规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定金第四项规定。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省人口与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合法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生育新政策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都可以再生一个 再婚生育新政策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都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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