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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与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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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据此规定,你可能可以再生。
夫妻,再婚前双方各一个子女,时依法判决或者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因此,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河南省对于夫妇生育孩子的规定是,只要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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