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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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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查封的房屋涉诉通常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房屋已经被查封,一种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对于第一种情形,实践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明知故犯,违反了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有观点称合同有效,应当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则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未经查封申请人同意该房屋的买受人也是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简单的说,因为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在房屋变更登记之前该房屋还是属于卖方的);往往在这种情形下,买方可以通过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及赔偿损失进行维权,或者代为偿还债务要求查封申请人申请解封后获得房屋所有权再向卖方主张赔偿。
如果是执行中的查封,那么买受人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向作出查封行为的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如果是诉讼中的查封,买受人如果没有支付房屋价款,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付清了房款,只能向法院反映并提交证据,要求法院另行查封被告的其他财产。或者等到执行中提出案外人异议。因为。案外人异议法律规定是只能在执行中提出。诉讼保全中没有案外人异议的程序。
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法院扣押房屋的行为也是合法的。虽然现在很难再进行房屋登记,由于房屋被扣押导致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请求被执行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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