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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重要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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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询问证人的规定是:询问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现场询问证人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明,在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并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发生人身损害争议后,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是非常正常的,不要大惊小怪。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程度,和伤者的伤情确定案件的性质,这与询问笔录无关。同时,即使当事人不签字,也不影响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因为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公安机关会有相关的影像资料作为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第五十七条规定,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有关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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