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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被害人到办案机关进行询问的情况

2020-03-11 12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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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 (2)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3)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了便于他么他们保密,消除他们的顾虑,所以采取这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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