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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你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
第 一、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露的; 第 二、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所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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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露的; 第 二、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所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一般需要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侦查机关还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2、需要收集涉案书证 包括非法集资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非法集资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 3、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司法会计意见。 在收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时,还要紧扣各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以便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如在侦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以区分行为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对共同犯罪的,应当查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对资金的分配、控制或挥霍的数额等,以便于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
受害人是因自身人身、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利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其他证人是指通过其他方式听证或了解案件的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作证,接受人民警察的询问。人民警察在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本着方便办案、查明违反治安管理、方便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作证、不妨碍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保护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询问地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在现场询问受害者和其他证人,还可以在以下两个地方询问:一是被问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询问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可以保证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发生后及时开展调查活动,快速查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效率。同时,在其单位或住所询问被侵权人或其他证人,也可以节省被侵权人或其他证人的时间,不妨碍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此外,如果部分案件的受害者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受到侵害,或者因年老、疾病、哺乳婴儿等原因不方便到公安机关查询,人民警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查询,及时取证。人民警察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可以直接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询问;事发后也可以直接通知或者通过其所在单位通知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地点接受询问。第二,在公安机关询问。在某些情况下,人民警察不能或者不方便在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单位或者住所询问,但是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询问的,可以通知他们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所谓必要时,由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在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询问,可能会泄露秘密。为了保守国家秘密,有必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住所周围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保护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安全;治安案件发生后,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秩序混乱,无法保证询问的正常进行;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调查阶段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为了方便保密,防止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报复,消除思想顾虑;案件中,证言涉及个人隐私,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询问可能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被侵害人或者证人较多,无法在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及时结束询问,或者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询问的。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证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另行询问,也可以确定时间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查询。到公安机关询问是指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包括公安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所。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带到公安机关查询,也可以通知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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