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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防止泄露;二、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所周围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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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如果当事人以前因盗窃被拘留过,公安机关就会将当事人的违法信息,列入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中,该系统和人口信息相关关联,因此,才会出现在公共场合登记身份证时,会被询问是否被处理过的情形。该信息只能在公安内网上查到,和互联网是不相联的,因此,当事人无须过多担心。正确面对检查登记即可。当然了,对于这些信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法律链接:《身份证法》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在发生人身损害争议后,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是非常正常的,不要大惊小怪。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程度,和伤者的伤情确定案件的性质,这与询问笔录无关。同时,即使当事人不签字,也不影响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因为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公安机关会有相关的影像资料作为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第五十七条规定,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受害人的伤势做出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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