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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的产权有三种可能性:1。属于开发商的部分:如果开发商在建设地下车库时没有将成本和面积分配给建设成本,则其产权完全属于开发商,业主没有...
1、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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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判断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时,首先应明确几个判断标准: 一、合同是否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 二、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 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三、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服务; 战争状态统一由国家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该地下车库为人贩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对自己投资建设的车库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四、地下车库建设成本是否已纳入整个商品房建设成本中。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建设成本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中时,其产权属于开发商,反之,则属于全体业主。 所以在判断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果地下车库属于不可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建设地下车库书其应承担的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面向公众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如果开发商私自售卖、出租此类车库应属违法行为; 如地下车库属于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而地下车库属于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去使用价值,因此如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且没有计入公摊面积,那么投资建设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该车库享有所有权; 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应遵循“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在和平时期,由投资者开发商享有包括使用、转让、租赁在内的收益权以及一部分处分权,同时其对地下车库还应承担维修保护义务。
判断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时,首先要明确几个判断标准: 一、合同是否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如有约定,则按以下标准判断; 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已计入业主共用面积,则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已包含地下车库面积; 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归所有业主所有。如果地下车库不计入共享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人防工程可以在和平时期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国家统一使用战争状态,同时规定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果地下车库是人贩子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开发商有权利使用自己投资建造的车库。 四、地下车库建设成本是否已纳入整个商品房建设成本。当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建设成本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时,其产权属于开发商,否则属于所有业主。 因此,在判断地下车位产权归属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地下车库是不可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应按政府规定承担建设地下车库的义务; 地下车库不能为公众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需求。如果开发商擅自出售,出租此类车库应该是违法的;比如地下车库属于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地下车库属于相对独立的建筑,可以独立使用,不会失去使用价值。所以,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没有计入共享面积,那么投资建设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就享有车库的所有权; 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应遵循谁投资的原则。 谁受益的原则,在和平时期,投资者开发商享有使用、转让、租赁等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同时对地下车库承担维修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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