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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是否可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是否可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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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1、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但更主要的方法是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收工程价款,诉讼解决的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是承包人在工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对于发包人来说,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不仅能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同时也能规避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当承包人遇此情形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价款呢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坚持工程价款不结算,不交付的工程项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各地建委一般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业主和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后,方可备案或者办理权属登记。承包人可坚持先结算工程价款,再移交工程项目。 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但更主要的方法是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收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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