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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1、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
(一)承包人是否可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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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是否可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拖延结算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的,从其约定。 2.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但更主要的方法是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收工程价款,诉讼解决的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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