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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
业主虽然还未收房,但前期物业服务工作事实上已经展开,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也已经生效,而有关业主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般会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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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建好了,开发商交房了,可业主却因为各种原因未收房。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问题,不支付房地产费吗这个问题不是个别业主的问题,而是很多人的疑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经完成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部门支付。这种情况是指,如果按照正常的手续建设公司还没有销售,或者没有通知所有者收到房间,或者因为商社的销售人员的原因没有达到住宅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为购买者没有购买,或者没有收到房间,所以在为止的房地产服务费用由建设公司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是开发者的责任,所有者不能接受房间的话,所有者不需要支付房地产费。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房间的,需要承担房地产费。
1、没收房不需要交物业费,物业费是从业主收房拿钥匙开始收取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2、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没收房要交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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