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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只收房不收物业费合法吗

2021-10-20
房子建好了,开发商交房了,可业主却因为各种原因未收房。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问题,不支付房地产费吗这个问题不是个别业主的问题,而是很多人的疑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经完成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部门支付。这种情况是指,如果按照正常的手续建设公司还没有销售,或者没有通知所有者收到房间,或者因为商社的销售人员的原因没有达到住宅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为购买者没有购买,或者没有收到房间,所以在为止的房地产服务费用由建设公司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是开发者的责任,所有者不能接受房间的话,所有者不需要支付房地产费。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房间的,需要承担房地产费。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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