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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上述案例中,商场解聘15名员工的理由,并不是这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商场经营不善,无须使用这么多售货员,因此,在15名员工同意与商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首先提议,员工同意而形成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然,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试用期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维权方式是: 1、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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