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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的区别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性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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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的区别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二、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三、收费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四、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五、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督的区别: 1、受理案件的期限不同,劳动仲裁为1年;劳动监督为2年。 二、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监察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三、机构不同,劳动争议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劳动监督是劳动监察机构和专业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有这些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督执法部门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执法部门为劳动仲裁委员会; 2、法律地位不同,劳动监督属于行政单位和个人,仲裁机构属于第三人; 3、法律后果不同,劳动监督一般属于行政行为,仲裁机构属于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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