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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决议,或者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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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 非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对象不能盲目照搬上市公司规定。尤其是“轻资产”的科技企业,这些企业无房、无地,最重要的资本就是人力资源,是创始人团队、股东团队、技术管理团队,更倚重团队的个人能力和协同合作,其人合性需求更是强于一般的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更应当关注激励对象的选择,以尽可能减少对人合性的破坏。 在实践操作中,必须充分注意非上市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需要结合动机理论,从以下三个方面甄选激励对象: 人合性; 优势需求层次; 同业竞争的排除。
由于非上市公司自身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老师认为非上市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应该在借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基础上,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股权激励效应与先决条件一个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议事规则,退出机制。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议事规则能更好地加强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而退出机制则能很好地解决人合性及封闭性带来的股权流通受限的问题,便于在股东出现纠纷时公司危机的解决。 (二)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股权激励的法律属性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或增资扩股法律关系。以股东纠纷诉讼为切入点,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下,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存在信息披露、议事规则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风险,需要通过自己“立法”,完善治理,才能满足股权激励先决条件的需要。
授予高管人员的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人员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原则上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高管人员薪酬总水平应根据本公司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参考境内外同类人员薪酬市场价位、本公司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各高管人员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二)按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确定每股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三)按照上述原则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管人员股权授予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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