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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一、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2、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应当于承销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中国XX提交承销报告及前十名最大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单和所持股份数额。承销报告应当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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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或者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份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分配利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有: 1、员工持股方式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增量原则; 2、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但大中型企业不得采用股权期权激励方式; 3、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 非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对象不能盲目照搬上市公司规定。尤其是“轻资产”的科技企业,这些企业无房、无地,最重要的资本就是人力资源,是创始人团队、股东团队、技术管理团队,更倚重团队的个人能力和协同合作,其人合性需求更是强于一般的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更应当关注激励对象的选择,以尽可能减少对人合性的破坏。 在实践操作中,必须充分注意非上市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需要结合动机理论,从以下三个方面甄选激励对象: 人合性; 优势需求层次; 同业竞争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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